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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纪,严守党的工作纪律(三)
2024-12-09

严守保密工作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警示案例
某省纪委监委审查调查室原副主任鲍某在负责调查某集团公司总会计师受贿案件过程中,获悉该集团公司拟通过收购上市公司方式借壳上市。在知悉了被收购、重组对象的关键信息后,推断出其所拟收购、重组的目标公司。在明知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的情况下,其无意中将该信息告知其同学。该同学随即在股票价格敏感期内,使用本人及他人股票交易账户,先后买卖该公司股票共计36万余股。并在股票复牌后,陆续抛出,非法获利420余万元。鲍某因违反保密工作纪律,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记大过处分,调离省纪委监委。

 

底线提醒
党员干部严守保密工作纪律,必须牢记不该听的不听、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一,不得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第二,不得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

第三,严格按照保密纪律规定,管理、使用、交接涉密材料或信息。

第四,结合本部门工作需要和工作特点,制定保密工作规则,确保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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