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考录工作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
高考前,某县文化局原副局长沈某为了使其子由他人替考的行为能够得逞,找到时任副县长、考区主任唐某请求“关照”,并送给唐某人民币2万元作为酬谢。考试期间,市高考巡视组在县一中巡视时清理出多名涉嫌替考人员(沈某儿子也在其中),收缴了准考证并移交给考区处理。应沈某请求,唐某找到考点主考、教育局原副局长杨某,要回了沈某儿子的准考证。事后巡视组也未对涉嫌替考人员和该县考区处理结果进行追查。沈某儿子当年被某部队学院录取。事发后,该市政府决定撤销唐某副县长职务;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文化局原副局长沈某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教育局原副局长杨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沈某儿子被取消录取资格。
底线提醒
考试公平、录取公平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必须严肃考录工作纪律,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考录工作中的消极腐败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