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
2017年8月2日清晨,因大雾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启动恶劣天气交通管制应急预案,并设置查车点疏导交通。当日7时34分,有人在微信群里发布了警察查车的信息,提醒大家注意安全驾驶。7时45分,某镇民生中心原主任江某在微信群里先后7次发表辱骂警察的不当言论。江某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违纪。2017年8月28日,该镇人民政府给予江某警告处分,并免去其职务。
底线提醒
党员干部严守生活纪律,应当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严防行为举止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避免出现家庭和社会生活中行为不检点、失德失范,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避免酒后寻衅滋事、毁坏财物;避免诋毁抹黑革命先烈和先进模范;避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