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觉维护公序良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案例
某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原局长田某等人到广播电台商洽工作事宜。午餐期间,田某违规饮酒。餐后,田某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然后跑到广播大厦楼里寻找车主,并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随后,保安赶来,将其带出了楼。车主张某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田某要求赔偿。有目击者称,“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厮打张某。”张某被扯拽了20多米,胳膊多处淤青红肿。此事被报道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通过调查取证、核实田某违纪情况后,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底线提醒
党员干部严守生活纪律,行为举止首先要有公序良俗意识。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是一项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其意在惩戒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举止要恰当,不得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不好的影响,损害党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