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文件
晋政发〔2020〕7号
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省政府决定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精神及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同步出台方案、同步发布清单、同步部署改革的要求,完善简约透明快捷的行业准入规则,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打造“六最”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山西经济转型跨越发展。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起,在太原市、晋中市和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包括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和地方层面设定的6 项,其中,76 项中央层面设定事项因涉及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及国家部委有关要求,我省仍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其余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
(三)效果评估。要建立健全“证照分离”改革效果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照改革总体要求,建立改革效果评估体系,实时跟踪改革动态,全面分析改革在激发市场活力、推动创业创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共治等方面带来的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优化完善改革措施,为下一步全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提供可复制的经验和制度创新成果。
二、 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
(一)编列我省事项清单。根据国发〔2019〕25 号文件明确的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 年版),结合我省实际,梳理形成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中事项因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调整审批层级和部门的,由承接相关事项的部门负责实施。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二)对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改革实施中需要调整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事项,由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省级主管部门研究提出调整意见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定期汇总后按程序报批并向社会公布。
三、 区分情况,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一)直接取消审批。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二)审批改为备案。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
“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单独办理备案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开清晰的备案办理材料、程序、时限,原则上要实现当场办结,不得将实地勘查、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实行告知承诺。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给予差别性待遇,包括加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比例或频次、实行差异化信用监管等;要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标准和规则必须与告知承诺书内容保持一致,因不一致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
(四)优化审批服务。有关主管部门要通过下放审批权限、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延长或取消许可证件有效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等举措,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同时,各地、各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四、 强化保障,完善配套改革措施
(一)实现企业登记注册与经营许可有效衔接。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建立涉企经营许可和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要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或省市场监管局前置机共享数据库方式精准推送至有关审批部门;有关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相应的方式推送反馈至市场监管部门。省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各事项省级主管部门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经营范围的规范表述,不断完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实现企业信息在部门间的精准推送。
(二)加强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我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要求,加强跨部门涉企经营信息数据共享归集应用,及时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示。各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并协调上级部门、指导下级部门做好系统对接工作。
(三)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要加快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进一步深化电子证照应用和数据共享,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升涉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切实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纠正“不批不管”“只批不管”“严批宽管”等问题。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要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要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要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强化法制保障。改革要坚持依法有据。对于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涉及调整地方性法规的,应取得省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省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省政府研究审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改革的具体要求,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应调整,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对试点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要在改革全面推开时推动有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工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五、 加强领导,确保改革落地生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市场监管局、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司法厅牵头负责具体协调推进改革,做好调查研究、政策解读、协调指导、法治保障、督促落实、总结评估等方面工作。省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信息化保障,畅通涉企信息推送、归集、共享路径,确保纵向各级联通、横向普遍接入。中央层面设定的事项,省级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国务院主管部门,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地方层面设定的事项,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改革方式,制定实施方案,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具体的办事流程指引、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等。各市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分工,扎实推进改革。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文件解读等相关工作,重点突出“证照分离”改革对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加强一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吃透改革精神、掌握改革政策、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狠抓工作落实。要密切跟踪改革试点进展,及时收集上报各方意见建议,对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要做好研判,制订应急预案。要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举措,发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不断提升企业获得感。
各市、各部门改革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
附件:
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pdf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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